办事流程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11:00 来源:

中共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共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设置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部门及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巡察工作是建立学校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重要方式,是学校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从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巡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深化政治巡察,提高政治站位,把握职能定位,聚焦巡察重点,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巡察,发挥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紧盯重点部门、重点人、重点事和“关键少数”,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巡察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三)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稳步推进。巡察工作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紧密结合党组织工作实际,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巡察工作。

(四)坚持用好成果,务求实效。强化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理念,注重巡察成果运用,严肃追责问责,实现巡察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巡察工作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接受其指导、督促。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党委会专题研究巡察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根据任期、年度和阶段,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每轮巡察结束后,召开党委会专门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成立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党委巡察办专职副主任担任。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以及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向学校党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巡察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党委巡察办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配备2名专职人员。巡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各基层党组织中抽调其他工作人员。

党委巡察办主任、专职副主任任免职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巡察办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  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  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  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  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   组建巡察组长库和人才库,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   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七)  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  配合上级党委做好巡察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按照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担当和善于发现问题、遵守党的纪律等要求,从学校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和办公室、纪检处、组织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党总支现任或曾经担任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的人员中遴选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确保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巡察组若干,具体承担巡察工作,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人员组成根据每次巡察任务,从巡察人才库中选定,实行“一轮一编组”。巡察组组长原则上应选派坚持原则、熟悉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威信的现任或曾经担任过学校中层(或相应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期间,巡察组设立临时党支部,由巡察组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巡察人员应脱产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   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严守巡察工作秘密;

(四)  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察工作人员选配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坚持专兼结合,科学配备力量,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有计划地选派新提拔、拟提拔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换交流,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对参加巡察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在选拔任用、绩效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加强巡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工作能力,确保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严明纪律要求,严格监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巡察干部良好形象。

 

第四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巡察范围:各党总支部和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巡察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  巡察内容: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四个落实”,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开展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加强党组织换届和教育教学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及深化肃清白恩培、秦光荣、仇和等余毒流毒影响和汲取朱华山、吴松、熊荣元、胡飚、袁斌等教育系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深刻教训以案促改等方面情况开展巡察。重点查找被巡察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尊崇党章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四个落实”等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四个意识”树立不牢,“两个维护”虚化空化,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教育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党组织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整改、疫情防控、教育教学等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到位,不遵守党内和行政议事规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四不一末”、“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支部主题党日、换届工作、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不严,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不到位,与日常工作“两张皮”,成果巩固不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职责范围的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三转”不落实,越位、缺位、错位,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不力,监督执纪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问题。

(四)维护党的纪律方面。重点发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问题;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结党营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弄虚作假,个人说了算、严重不团结,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维护廉洁纪律不力,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变相发放津补贴等问题;维护群众纪律不力,在工作中漠视群众疾苦,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维护工作纪律不力,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泄露、扩散和窃取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借工作之便谋私利等问题,以及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维护生活纪律不力,不锤炼个人品德、不崇尚家庭美德、不遵守社会公德,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日常监督流于形式;执行财经制度不严格,在行政审批、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资金拨付、支出报账、财务监管、重大工程建设、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围绕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不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存在廉政风险隐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力,“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层层加重基层负担、文山会海突出,监督检查考核过多过频;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敢于较真碰硬,推动问题解决,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器”。

第十九条  紧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师生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紧盯资金管理、物资采购、资产保值增值、工程建设、师德师风、校园安全、绩效分配、招生录取、科研项目、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生资助等重点事,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紧盯利用教师、学生以及教育教学管理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把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等方式贯通起来、穿插进行,探索“延伸巡察”“点穴式”巡察等巡察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   听取被巡察部门及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   与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  受理反映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四)   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   召开座谈会;

(八)   列席被巡察部门及单位有关会议;

(九)   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   以适当方式向与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工作上有密切关联的部门和服务对象了解情况,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巡察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巡察办按有关规定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商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程序:

常规巡察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个轮次(每学期一次)的巡察工作。巡察时间原则上为30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和被巡察对象实际适当延长或缩短。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计划准备、进驻动员、巡察了解、工作报告、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党委巡察办向纪检处、组织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为党委巡察办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

(二)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及单位时,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传达学校党委巡察工作精神,简要通报巡察任务、工作安排和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就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提出要求。召开进驻动员会,通报巡察任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并对巡察组和被巡察党组织提出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之后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三)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四)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于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汇报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审议决定。学校党委及时听取党委巡察办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五)   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分别反馈,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巡察反馈。结合巡察实际,必要时应召开被巡察部门干部职工会议,进行意见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   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时落实整改,并于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   学校党委对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做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照干管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办理: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纪委;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3.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学校纪检部门要对照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要于3个月内向党委巡察办反馈。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部门及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对师生群众反应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部门及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八)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党委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九)   党委巡察办应会同巡察组通过调研督导、发函督办、现场督查、回访督查,跟踪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及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部门及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  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意见、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完成整改三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在学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十一) 学校党委书记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有关材料及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巡察办备案。

(十二) 巡察发现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巡察部门及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一)   被巡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学校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   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响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  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五)   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及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程序:

被巡察部门及单位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一)巡察准备

1.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党委巡察办;

2.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3.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4.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1.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2.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3.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4.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5.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6.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1.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3.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部门整改情况报告报党委巡察办。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部门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部门所在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得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   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

(二)   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三)   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   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   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部门及单位的教职工发现巡察组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纪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全面、客观真实的向巡察组报告情况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及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核问题,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   暗示、指使、强令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情况的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  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教育工委以及省教育厅党组决策部署,加强对学校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困难,在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好巡察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897日印发的《中共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云体职院党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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