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保密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保障学校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法规、失密、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指导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认真落实上级保密部门指示要求,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完善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保密法律法规情况。
(三)及时研究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配合上级保密部门查处有关失泄密事件,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五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保密办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并配备专职保密员。保密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工作计划。
(二)落实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决策和部署,向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三)依照上级和学校保密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按
规定进行资料保密审查,督促整改失泄密隐患。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
(五)做好涉密文件资料传阅、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六)完成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须确定1名领导分管本部门、二级学院的保密工作,并设1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七条 涉密人员应当为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的中共党员且为单位正式职工;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由单位人事处集中保管,出国(境)前须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并签订《出国境安全防范承诺书》。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保密范围和密级,执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来文来电标注的密级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九条 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级部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观部门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学校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一)未公布的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未公布的学校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三)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五)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六)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定密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定密授权。由学校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确定密级须有依据,不得主观定密,原则上执行“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规定,严禁“密来明复”。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办公室直接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机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机要科等保密要害部位,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密件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传阅密件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自行放置在办公桌上。
第十六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密件时,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密件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十七条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八条 密件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级以下文件,必须提交申请,由保密办主任和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保密办统一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十九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
第五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观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或安排参观。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事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中心报告,到保密办办理保密审查手续的同时,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并由保密办负责保密提醒。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承诺书》和保密办出具的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校承办境内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必须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六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计算机、移动存储备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或涉密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八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严禁接入网络,必须物理隔离。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微信、QQ、钉钉等程序拍照、录像、识别及传输密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报废、维修应采取保密措施,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
第七章 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第三十一条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三十三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生产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举办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三十五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得擅自录音,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密件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必须及时报告同级党政领导和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的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部门和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个人、部门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