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因公
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在 30 天(含)以内,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组团单位、邀请方或个人科研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范畴。严禁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学校统一组织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层层把关。办公室作为主要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计划预报、审批、报批等手续。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需围绕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出访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要明确、清晰,讲求实效。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一般性、照顾性、重复性、考查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并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每年11月下旬制定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出访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地区)、出访目的、出访任务、拟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项,协调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提出年度出访计划建议,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年度出访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另行增加团组或者改变计划。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须有邀请院校或邀请机构中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出访团组信息在学校校园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国家、邀请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所有出国(境)公示信息由校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八条 行政公务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实行限量管理。每一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最终出访时间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云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要求为准。
第九条 学术出访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前由学校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量,按照“厉行节俭、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食宿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严禁持公务证照因私出国,或者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
第三章 报批与结项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要认真填写《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登记表》,须所在部门正职领导签批,由学校组织部签署政审意见,并由纪检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按职能职责审核签批;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由组织部牵头审批。
第十四条 出访个人(包括参加外单位组团的本校人员)须提前至少2个月登录“因公出国(境)管理平台”,填写个人出国(境)申请、上传邀请函、邀请函翻译件、出访说明和出访行程等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出国(境)任务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出国(境)人员需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能力的在编教职工。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遣出国(境):
(一)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
(二)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
(三)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四)因公出访人员及配偶同团出访。
(五)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 5 年的。
(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签发《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表》后,办公室负责团组报批、公务证照办理和签证的申请工作。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行前教育。
第四章 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由学校或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提供出访费用的,出访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伙食公杂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按照现行规定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学校财务处报销经费。未经批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不得使用学校及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五章 出访成果总结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须在回国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及校办公室提交出访总结,内容包括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后续任务和跟进安排、反映出访主要工作的照片和文字材料等,并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交回保管,出访总结报省外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级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部门。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严格按照《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云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出访目的地或增加在外停留时间等违。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出访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讲究信誉、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出现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厅、处级领导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件,返境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人员公务证照应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条款,按照上级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