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厉行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经上级车政部门核定,车辆编制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学校各类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遵循符合标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勤俭节约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和统一调度,并做好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申报、管理、调度和费用结算,负责办理新车购置与车辆报废手续。后勤管理中心配合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优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重大会议活动、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保障,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领导,不得违规安排公务用车。其他各部门、二级学院用车须事先在公务用车平台填写用车申请,经批准后,统一派车。办公室应根据用车部门或二级学院的公务地点与时间,尽量考虑合并派车。
第七条 办公室要建立“一车一本”车辆档案管理制度,详尽记录车辆购置时间、主要参数、保养维修、违章等情况。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一人一车,全面负责。因工作需要调整驾驶员时,要履行车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公务执行完毕,车辆必须停回学校,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将车开回学校的,须报告办公室主任并获同意。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修、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购买车辆保险及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机动车实行IC卡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卡外零星加油。驾驶员如发现加油IC卡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新能源公务车实行定点充电管理,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需提前充电并检查车辆电量情况,保证顺利完成出车任务。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确保车辆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
第十四条 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五条 完成出车任务后,驾驶员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安全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为政府集团采购范围的企业,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规定,主动参加学校和车队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培训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第十九条 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第二十条 学校对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针对合同聘用制和计划外员工,制定《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车班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工作量等为基础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如实填报维修(保养)情况、行车里程数和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如弄虚作假,在当月工资中如数扣除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关系到学校财产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驾驶员给予处分和处罚。
(一)如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学校公车管理规定,导致车辆损坏、丢失和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其中,给学校造成3000元及以上损失的(指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二)驾驶员全年累计违法违章5次及以上者,除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导致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接受学校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必要时由学校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驾乘人员配合学校办公室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