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非机动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交通环境,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所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第三条 学校非机动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分类管理、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教育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联合学生处、后勤管理中心统筹协调校园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开展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到非机动车在购买、停放、充电、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倡导绿色安全出行,鼓励师生员工校内日常通行优先采用步行。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所有校园电动自行车,都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获得牌照后,经所在部门批准,本人签署安全承诺书后,统一报备到保卫处登记,内容包括:部门(班级)、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购车发票、本人及家长联系电话。
第七条 教职工的电动自行车,经所在部门审批确认,统一报备到保卫处登记。校内食堂、商户、快递、物业公司等职工的电动自行车,由用工单位根据合同用工时间,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中心审批确认,统一报备到保卫处登记。校内的商铺、非机动车保管站不允许出售或出租出借电动车给师生员工在校内骑行。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本人在校学习年限,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确认,统一报备到保卫处登记。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转借电动自行车牌照。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停放均须遵守安全规定,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一)经过拼装、改装或加装的;
(二)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警示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无牌无证的,以及共享车辆(含长期、短期租赁电动自行车,以租代购电动自行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多只能搭载1人。
第十二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10km/h);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最右侧行驶;
(四)遵守交通指示标志,服从指挥;
(五)在交叉路口或转弯时减速,让行人优先通行;
(六)遇恶劣天气时,应减速慢行;
(七)不得单手骑车、手持物品、接电话或者浏览电子产品;
(八)不得酒后骑车;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其中:(一)教工1幢、2幢楼后区域仅允许停放需要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二)学二楼、学五楼两处区域停放自行车和无需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禁止所有非机动车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训练场馆等场所的门口、楼梯间、楼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科学、安全的原则,设置智能化的集中充电装置,师生员工付费充电,充电区域:教工1幢、2幢楼后停放点。禁止在教学楼、宿舍等室内场所充电,禁止私拉乱接充电。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师生员工停放非机动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日常教育,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保卫处负责对全校范围内违规停放非机动车、违规充电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人事处、工会及相关部门要协同保卫处做好教职员工非机动车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要协同保卫处做好学生非机动车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后勤管理中心要协同保卫处做好校内食堂、商户、物业公司、快递、施工等人员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及车辆停放区域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学校将取消电动自行车通行资格:
(一)提供假牌照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出租、出借牌照的;
(三)在校内楼宇“飞线”充电、将电动车驶入楼宇内充电、将电瓶带入楼宇内违规充电的;
(四)超速超载达3次、违规停车达3次的;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师生员工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人身权益和学校财产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于发现的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向保卫处(“校园110”电话:0871—64311772)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每学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废旧、无主非机动车集中清理整治。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90日内,保卫处将对全校所有长时间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僵尸车”做出清理,请各部门告知所属师生员工及时处置。过期未处置车辆将视为“无主车辆”做废品处理,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根据“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学校逐步减少给学生新购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保卫处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