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20〕4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退出及监督等,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绩效评价管理,应依照《云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及《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某一特定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专项资金或者补助;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设立、严控范围。紧密围绕中央和省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发展规划相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度规定和绩效情况等设立专项资金。
(二)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资金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上级及学校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
(三)讲求绩效、强化应用。将绩效贯穿于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将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等进行公开,强化专项资金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学校专项资金预、决算的最终决议,重大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退出决议。
第六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退出。对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和退出进行评估,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指导各业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和会计监督。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与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建立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三)建立健全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使用范围、实施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四)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六)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报告、结项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七)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撤销工作。
(八)自觉接受各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八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设立依据。需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要求;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除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每个专项设立期限原则上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分年度资金安排;
(五)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是“部门申报、财务审核、学校审定”。
(一)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批是专项资金申请的前置程序,申请部门应先按照学校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完成立项审批流程后,再进行专项资金申请。对需新增设立并纳入次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于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安排“一上”前1个月填写《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申报表》,提出设立申请,填报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财务处,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涉及专业技术较为复杂,学校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二)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设立进行政策性评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学校动态备选“项目库”,结合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定。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财务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批准校内年度预算草案后,设立校内专项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年中追加财政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主管部门跟据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及申报要求,经学校内部程序决策上报,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下达至主管部门后,应按项目计划时间和年度预算安排,加快项目执行,对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实施进度;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完成项目实施、验收、报销、绩效评价全过程。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和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上级管理部门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外,一般不予新增专项资金,必须新增支出或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已设立专项资金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云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退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退出。
(一)到期的专项资金自动退出,确需延期的,应重新履行专项资金设立程序,专项资金到期后未经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二)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评估。评估后的专项资金按以下情形,分类予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1)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的;
(2)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归并或整合:
(1)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
(2)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出:
(1)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
(2)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
(3)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退出:
(1)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低、连年结余的;
(2)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
(3)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4)其他需要调整或者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财务处应将不同专项资金分别设置对应科目或辅助科目进行区分核算,核算项目设置口径应与预算批复一致,确保专项资金核算准确区分,资金收支记录清晰明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及预算范围专款专用,各责任业务部门应严格把控使用范围,资金支付申请应明确注明资金使用项目及具体事项,不得将专项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产生的结余,属于应返还财政或上级部门的应当及时上缴返还;属于学校自有资金的应由学校进行后续统筹安排,不得将已实施完毕专项资金结余长期挂账闲置,不得未经审批将结余资金直接划转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等其他业务规范的,还应遵循相关业务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加强“业财”联动管理,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专项资金设置口径应保持一致,并定期核对资金使用记录。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绩效自评工作安排开展绩效自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进行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督,实施关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制定专门检查机制,按照审计安排对专项资金全过程实施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废止。
附件1:《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2:《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3:《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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