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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3-2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和联系,引导社团紧紧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育人中心工作,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切实提升社团内涵建设水平、促进社团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党教〔2020〕13号)、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云南省委转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云教工委函〔2020〕5 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部以管理社团工作,服务社团发展为宗旨。社团部受校团委、二级学院、指导教师的领导,履行管理、指导、服务社团的职能。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团是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经过合法程序申报审批成立的,是校内独立组织实体,享有开展活动方面的自治权利。

第三条社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开展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严禁以个人名义组织社团。

第五条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社团的管理遵照“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抵制境外非法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坚决抵制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管理,不得接受境外或校外资助、不得与社会组织私下联络、不得接受非正规社会培训,加强对学生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即对适用范围内社团及社团部生效,社团及社团部需以本细则为依据。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一、注册登记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社团的名称应精简,其全称应冠以“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名称)”字样,进行对外宣传和组织活动时须使用。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3.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校(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4.聘请至少1位本校在职党员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品德高尚、热心社团工作;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社长需和指导教师协商,负责组织制定该社团管理办法。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6.社团成立必须要有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是指导教师所在部门,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指导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

二、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2.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3.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每学期注册登记时均要向社团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物品清单;

(2)社团人员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

(4)社团指导教师意见。

5.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社团部,一份社团自留。)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3.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6.涉及宗教文化的;

7.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9.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0.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由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三、社团纳新

第十六条社团部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各社团进行统一部署,安排纳新时间,划分各社团纳新地点,各社团须按社团部要求上交纳新申请计划、预算,由社团部核准;并且按要求进行社团纳新的前期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各社团应按社团部统一规定开展纳新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擅自纳新。

第十八条纳新结束两周内各个社团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向社团部上交纳新工作汇报;

2.向社团部上交本次纳新所有社员的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宿舍号、电话、院系、省份);

3.向社团部上交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包括新一届社团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及其主要成员(社长、副社长)信息。

四、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在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健康、丰富多彩、富于开拓和创新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社团活动须在告知指导教师的前提下,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交活动申请及经费预算,不得在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社团名义举行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社团部对社团各项活动进行考核,要求每个社团每周至少开展两次活动,其结果将累计至学年末作为评价社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备案与总结递交社团部审核备案。并且将活动所有资料(策划、总结、照片、视频等)交由社团部做进一步宣传。

第二十四条各社团于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将学期活动、工作计划报交社团部;每学期末,将本学期活动总结上交社团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举行一次社团文化节,文化节各项事宜由社团部统一部署,由校团委、社团部联合主办,各社团须按照社团部的统一部署,协助举办。每次活动,关灯关门关窗,确定还钥匙时间。

五、社团会议

第二十七条每两周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每学期末社团部组织召开一次社团工作总结大会。此外根据工作需求社团部有权组织召开临时工作会议。各项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制度和完备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社团部组织的各类会议,参加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严肃会场纪律,不得讨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所有的移动通信工具应进行妥善处理;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社团部对会议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项会议出勤率将计入对社团的考核工作评审。

六、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原则上由社团负责人自主聘请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党员教师,社团应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社团指导教师一经聘请,原则上不应更换,如需更换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社团部备案,由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更换。

第三十二条指导教师应当积极参与社团管理,负责指导社团活动内容、课程设置,关注学生思想动态,为社团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应挂靠在指导教师所在单位,与挂靠单位签订《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指导教师需每周指导社团一次,每次时长不低于90分钟,按2课时计算;社团指导教师课时费参照专业教师超课时标准给予发放。

七、挂靠单位

第三十五条挂靠单位主要负责指导和审核社团的课程设置及活动开展内容,关注学生思想动态。

第三十六条挂靠单位与校团委对各社团有同等审批和监督的义务,如果该社团违反《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均有权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注销社团。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与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挂靠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为社团提供帮助。

第三十八条校团委主要负责社团的成立审批、日常活动监督管理、违规社团注销等方面的工作,挂靠单位需配合以上工作,同时严格把控该社团社员的思想动态。

八、社团社长、换届、改名、聘书与注销

(一)社长

第三十九条社长必须是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30%的在校学生担任。

第四十条社长在任期间出现严重不良记录、成绩不合格,社团部有权撤销其社长职务。

(二)换届

第四十一条社团换届,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社团部有权对各社团社长产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社长任期为一学期至两年,社团原则上不在学期中进行社长换届。

第四十三条社团换届,应当及时向社团部提交换届申请,并将新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呈报社团部,以便及时更新社团资料。若经校团委与挂靠单位、指导教师考核换届社长不能胜任该社团社长时,应注销社团。

(三)改名

第四十四条社团有改名需要的,应当将改名原因和新社名书面告知社团部,并获得社团部正式批准方可更换社团名称,否则更换无效。

(四)聘书

第四十五条任期满一年,期间无不良记录、为社团做出贡献,社团部综合考核,并通过团委审核的社团负责人,社团部统一为其颁发聘书。

(五)注销

第四十六条各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或合并的;

3.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4.出现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5. 下一届社团负责人考核不通过。

第四十七条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全体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部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社团注销后的所有物品,交由社团部统筹安排。

第四十九条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宣布。

九、场地和宣传支持

(一)场地

第五十条社团申请使用校内场地,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向社团部提交申请。

2.社团部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团委授予合格证明。向学校场地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确定场地使用时间。

3.社团申活动场地,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部申请。

4.桌椅帐篷等工具使用一律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交相关申请。通过团委审核,并向学校相关机构申请,确定使用时间,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五十一条活动教室申请:各社团应于每周日晚将填写好的教室申请表统一交予社团部指定委员。经团委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学校教室管理机构统一审批。

(二)宣传

第五十二条社团申请进行校内宣传,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填写相应文件,向社团部提交申请。

2.校团委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合格证明。

3.社团持团委授予的合格证明,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申请,确定宣传时间。

十、社团管理

第五十三条社团运行遵循规范、透明的原则,一切信息应当及时向社团成员公开,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第五十四条社团不应组织盈利性、商业性,无关社团宗旨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注销。

第五十五条社团运作须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校外组织的控制及干扰。

第五十六条社团在未经社团部允许的情况下,不可以社团名义向社团成员宣传或推荐任何宗教团体,社会组织及培训课程,一经发现,立即注销。

第五十七条各社团应建立自己独立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档案管理人员,规范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做好本社团的活动记录、会议记录及主要理论成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社团奖惩条例

第五十九条奖励制度(包括社团奖励和个人奖励)

(一)获取奖励的基本条件

1.社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组织、不参与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校规范和纪律,不影响和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3.自觉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遵守各项基本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4.工作期间无重大失误并为社会、学校及社团成员做出突出贡献,工作得到学校、社团部以及学生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5.遵守本社团章程,认真履行云南体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应尽的各项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的各项权利。

6.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小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的覆盖面和预期效果,活动的经费预算等。小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者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以及经费结算情况等。

(二)奖项设置:

1.“五星社团” “四星社团” “三星社团”荣誉称号;

2.社团优秀负责人;

3.优秀社团成员。

以上奖励一经审核通过,将由校团委颁发获奖证书,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第六十条惩罚制度(包括社团惩罚和个人惩罚)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星级社团,且已经被评上的将取消其所获荣誉:

(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本办法规定;

(2)执行本办法不力,组织管理混乱;

(3)社团活动缺乏特色,没有树立自己的名牌和精品活动;

(4)出现其他有悖学校社团建设和发展的行为。

2.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校团委、二级学院、指导教师管理;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校团委、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开展工作;

(6)会员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到校团委、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并经核实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3.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或上级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

(2)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社团执行机构予以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因成员不足而整顿后仍无法开展活动的。

4.社团负责人违反下列项目之一,将被撤销职务:

(1)受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3)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者;

(4)重大过失造成社团财物重大损失或造成极大影响者;

(5)其他应予以撤职的情况。

5. 每学期初由专门部门对社团活动的数量和成效进考核,对上学期持续一学期活动没有成效的社团,社团部将对其提出警告,持续两次被警告的社团部将对其进行解散证,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后取缔该社团。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即对所有社团生效,社团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第六十二条社团认为社团部对其进行了不当管理、不当干涉,应当向校团委提出异议,通过校团委调查研究,补偿社团损失或追责相关当事人等裁决。

第六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学校团委所有。


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