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学校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15〕1号)《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创业云南”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学校师生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设计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第三条 本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学校师生创新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师生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文化创意成果落地、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学校师生应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为学校师生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成立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
主 任:缪军、代红兵
副主任:董利民
成 员:后勤管理中心、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负责人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众创空间建设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年度安排、项目审批与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负责众创空间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众创空间日常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
(二)定期在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咨询、培训、工作坊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三)对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进行审核,包括负责人及团队情况、项目内容、经营情况等。
(四)指导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服务,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资源对接等。
(五)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等各行业优秀人才创业导师,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
(六)负责众创空间的宣传、校企合作等工作。
(七)众创空间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入驻条件
第十条 我校全日制在读高职高专生、毕业一年内并且正在从事创业的校友(曾参加过相关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赛事的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学生品学兼优、讲诚信、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商业行为中无强买强卖现象,服从管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较成熟的项目模型,可以落地市场,项目具有创新性和能与专业相结合,已落地的创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须经家长同意。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在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入驻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更改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到众创空间内。
第五章 入驻管理与期限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可享受孵化期间免水电费和场地费的优惠政策。三年制高职高专学生在大二下学期和五年制学生在大四下学期成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可以申请“四六”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的孵化期为12个月,达到孵化标准的可以提前出园。12个月孵化期满后,仍未达到孵化标准的,可申请延长孵化12个月,由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是否同意延长孵化时间。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制定项目入驻和出园标准,并向有关项目予以公布,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必须向管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众创空间公共资产和物品。若项目运营需要,应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予以审批。
第六章 入驻流程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入驻申请书;
(二)提交项目计划书、企业相关资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
(三)提交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已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流程:
(一)企业法人或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提交入驻相关申请材料;
(二)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初审、路演复审,择优遴选同意入驻;
(三)管委会研究,确定入驻项目的经营地点、范围及有关事项;
(四)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若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参照本法第七章相应条款予以退出;
(五)管委会与入驻项目签署《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入驻协议书》《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安全责任书》等并备案。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孵化期满后项目经营场地不得私自转让。
第二十二条 创业项目孵化期满后,经营物品由该项目团队自行处理,学校公共资产办公用品应保质保量归还;如公共资产办公用品有所损坏,应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的企业、创业团队(项目),经管委会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若情节严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日常管理对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项目)予以管理,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要求其退出众创空间,并发放《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退出通知书》:
(一)项目运营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不适宜继续经营的;
(二)对管委会提供的场地利用率较低的,每学期出勤率未达到一半的;
(三)不能履行创业项目合同的;
(四)缺席管委会召集的会议、活动达到一定次数或不能按时上交管委会要求材料的;
(五)严重或屡次违反众创空间有关管理规定的;
(六)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七)项目负责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受到处理的;
(八)不能按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
(九)其他不适宜在众创空间继续开始创业实践的。
第二十五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退出通知书》后的5日内,须撤出项目相关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管委会将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审一校:朱 丽
二审二校:杨 星
三审三校:赵功景